花蓮縣114年度特教評鑑 花蓮縣特教評鑑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計畫

114年5月7日修正版

壹、依據

  1. 特殊教育法第53條第1項、第3項。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以下簡稱評鑑辦法)。

貳、目的

  1. 促進、保障與確保身心障礙者完整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
  2. 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增進花蓮縣特殊教育視導之功能。
  3. 檢視各校特殊教育辦理情形、問題及成效,全面性規劃並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4. 根據特殊教育評鑑結果規劃本縣特殊教育推動方向與執行策略。

參、辦理單位

  1. 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 輔導單位:國立東華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學系
  3.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4. 協辦單位:花蓮縣特教資源中心、特教輔導團

肆、評鑑組織

一、特殊教育評鑑會
  1. 置委員9人至21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行政代表、幼兒園行政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學生代表。
  2. 本評鑑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辦理本評鑑之對象不含幼兒園時,免聘幼兒園行政代表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4. 評鑑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5.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 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 審議評鑑之申復與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規定。
    • 審議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之申訴。
    • 確認評鑑結果。
    • 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二、評鑑小組
  1. 本評鑑小組聘委員9-20人,包括具特殊教育專業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教師代表、教保服務人員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評鑑之對象不包括幼兒園時,免聘教保服務人員代表。
  2. 評鑑小組之任務如下:
    1. 接受評鑑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2. 評鑑小組委員應參與評鑑相關講習會議,以了解評鑑小組委員之任務與角色、評鑑實施計畫內容、評鑑指標及其判定基準,建立評分共識,以維持評鑑品質與公平性。
    3. 評鑑前評鑑小組應先行上網檢視各校自評表及相關佐證資料,並提出各校IEP/IGP抽評名單及其他需補件之資料。
    4. 於排定評鑑日期需參與線上評鑑詢答,確認評鑑內容資料。
    5. 評鑑時,確實填寫評分表內所有欄位,包含「評分」、「優點及特色、待改進事項、建議」。完成後將列印出評分表,評鑑小組需確認各欄位內容後於評分表上簽名。
    6. 參加申復會議及回應申復意見(含分數調整)。
    7. 其他評鑑相關工作事項。

伍、評鑑對象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設班(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學校

陸、實施期程

114年1月至115年1月。

柒、評鑑方式

線上書面審查及答詢。

捌、評鑑程序

採三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自我評鑑)

各受評學校針對評鑑項目及指標進行自評,於114年8月12日下午5時前完成自評表填報作業(含核章之自評表PDF檔上傳至花蓮縣114年特殊教育評鑑網站〈以下簡稱特教評鑑網〉https://eapse.hlc.edu.tw)。

二、第二階段(線上書面審查)
  1. 受評學校相關佐證資料請掃成PDF檔,於114年8月12日下午5時前依項目及指標上傳至特教評鑑網,由評鑑小組依據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如遇受評學校資料不全,經評鑑小組提出補充資料要求時,補件資訊將於8月28日公告於特教評鑑網,學校補充資料應於9月2日下午5時前上傳完畢
  2. 針對指標2-3、2-4:
    1. 校內特教學生之IEP/IGP請依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不分特教身分類別)於114年5月19日8時起至8月12日下午5時止分別掃描,每班上傳1名學生資料至特教評鑑網(以涵蓋111學年至113學年上學期之資料者為優先,如為新成立班級請附註說明成立時間)。
    2. 校內特教學生之IEP/IGP資料除各校上傳之資料外,評鑑小組將於資料檢視後每班另各抽評1名學生資料(如該班已無其他學生則免),抽評名單將於8月28日公告於特教評鑑網,學校應於9月2日下午5時前上傳完畢(檔名:抽評_指標編號_學校名稱)。
  3. 其他佐證資料請依項目及指標上傳。
  4. 線上審查時間(每校1小時)請各校於排定時程10分鐘前進入線上預備會議室準備接受答詢(日期時程及會議室網址另行公告)。
  5. 審查時如遇有待釐清之事項,經評鑑小組會議提案並決議,提出實地訪視需求,則進入第三階段,由評鑑小組入校進行實地訪視。
三、第三階段(實地訪視)

經評鑑小組會議決議如有實地訪視需求,進入實地訪視階段。實地訪視日程表由本府於評鑑小組會議決議後10日內公告於特教評鑑網。

玖、評鑑資料年度

請準備自111學年至113學年上學期之評鑑資料。

拾、實施進度表

項次 日期 工作項目 辦理單位
1 114年1月 1.評鑑工作規劃,擬訂評鑑實施計畫(草案)
2.召開特教評鑑籌備諮詢會議;邀集學者專家針對評鑑之時程、內容、方式、配分等進行討論,完成評鑑實施計畫。
3.籌組特殊教育評鑑會
教育處
2 2月 召開特教評鑑會,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教育處
評鑑會
3 2-3月 1.評鑑實施計畫送上級核定
2.公告評鑑實施計畫、評鑑自評表及通知受評鑑學校
3.籌組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小組委員聘任相關程序
教育處
4 3~6月 辦理受評學校評鑑說明會:向受評學校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及其判定基準。 教育處
受評學校
5 5-8月 1.辦理花蓮縣114年特殊教育評鑑網站使用說明會。
2.5月19日8時起至8月12日下午5時止學校完成自評表填報及相關佐證資料上傳。
教育處
受評學校
6 5-9月 1.辦理評鑑工作會議
2.規劃、公告評鑑時程表。
教育處
7 5-6月 辦理評鑑小組委員評鑑說明及共識會議。 教育處
評鑑小組
8 8-9月 1.8月13日至8月27日評鑑小組檢視各校資料並提出受評學校IEP/IGP資料抽評名單及需補件資訊。
2.8月28日公告各校IEP/IGP資料抽評名單及需補件資訊。
3.9月2日下午5時前受評學校完成抽評資料及補件資料上傳。
4.9月3日之後委員進行補件及抽評資料檢視。
教育處
評鑑小組
受評學校
9 9-10月 1.9月15日至9月24日辦理線上評鑑答詢
2.召開評鑑小組會議確認評鑑成績。
3.依評鑑小組會議決議10日內公告實地訪視學校及日程。
4.進行實地訪視
教育處
評鑑小組
10 10-11月 完成評鑑報告初稿並函送各受評學校。(評鑑結束3個月內) 教育處
評鑑小組
11 11-12月 1.受理申復(評鑑報告初稿送達後14日內)
2.評鑑會確認評鑑結果。
教育處
評鑑會
評鑑小組
12 12月 公布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送達受評學校。 教育處
13 12月 受理申訴(評鑑報告送達後14日內)。 教育處
評鑑會
14 12月 1.辦理特教評鑑檢討會,邀集評鑑小組針對評鑑相關執行情形進行檢討。
2.辦理敘獎。
教育處
評鑑小組
15 115年1月~ 未通過學校於評鑑報告公布後1個月內,就待改善事項提出改善計畫送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及本府錄案列管,並於6個月內完成改善措施。 受評學校

拾壹、評鑑項目

  1. 行政運作與融合教育。
  2. 教育計畫與團隊合作。
  3. 課程教學與專業發展。
  4. 支持服務與輔導轉銜。

拾貳、評鑑標準

總分達80分以上者為通過,未達80分或評鑑項目得分未達各該項配分之70%達2項以上時為未通過。

拾參、保密與迴避

評鑑會委員、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前項委員及人員處理本辦法事項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

拾肆、申復

對評鑑報告初稿有疑義之受評學校,應於評鑑報告初稿送達14日內填具申請書,詳述申復理由,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復;未依規定詳述理由或提供佐證資料者,本府得逕行通知申復不予受理。於申復案件審議過程中,本府得視需要請申復學校再次提出書面補充說明。申復以一次為限。

拾伍、申訴

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學校,於收到評鑑報告書後14日內,得詳述申訴理由,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訴;未依規定詳述理由或提供佐證資料者,本府得逕行通知申訴不予受理。申訴有理由者,本府應修正評鑑結果;最終之評鑑結果確認後由本府送達受評學校。申訴以1次為限。

拾陸、獎勵及輔導

  1. 參與全縣特教評鑑通過學校取特優3名、優等6名(以上獎項得從缺)。
    1. 獲特優之學校相關人員小功1次1人,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
    2. 獲優等之學校相關人員嘉獎2次2人,嘉獎1次3人。
  2. 各受評學校及幼兒園針對未通過之項目應於評鑑報告公布後1個月內,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並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由本府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及協助。
  3. 未通過之受評學校,應於評鑑報告公布後1個月內,就待改善事項提出改善計畫送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及本府錄案列管,並列入次年追蹤輔導訪視學校名單,由本府遴派本縣特教輔導團或相關人員進行追蹤輔導,實際瞭解學校現況與困難,以協助學校改善。

拾柒、經費來源

本計畫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及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拾捌、敘獎

承辦本項計畫得力人員依相關規定報請敘獎。

拾玖、附則

本計畫經評鑑會審議通過後,報上級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